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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3/11 15:01:20

鲁民函〔2015〕30号
 
各市社会组织党工委、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做好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4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一批社会组织评估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免于参加2014年度年检。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否按章程规定换届;基金会是否信息公开,是否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基金会履行公益宗旨,遵守《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的情况;社会团体遵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等。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的有关要求,并在年检过程中如实填写分支机构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鲁厅字〔2013〕3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党建工作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党员,党员的基本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建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情况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在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年检时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5月31日;基金会年检时间为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二)方法步骤: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流程
(1)网上填报。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社会组织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网上年检”和“党建年检”,分别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2)网上预审。省民政厅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送确认回执,社会组织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报送纸质材料。通过预审的社会组织,按提示打印《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1份),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一并报送省民政厅,领取《年检受理通知书》。
(4)出具年检结论。省民政厅受理年检纸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个月内,持《年检受理通知书》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5)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于年检期间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直接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如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则要按照正常年检流程参加年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和处理。
2.基金会年检流程
(1)网上填报。基金会年度检查使用民政部网上年检系统,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在网页右侧的“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中找到基金会专栏,在“年检”中点击“网上填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年度审计报告。首次参加年检的基金会,应从山东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基金会登记管理表格”中下载《基金会年检用户初始化信息表》,报送初始化信息,经审验通过后,网上填报年检信息,用户名为基金会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23456。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10-64459047、64459147转114。
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基金会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党建年检”,填写《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2)网上预审。省民政厅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基金会可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预审不合格的,退回补充后再次提交。
(3)报送纸质材料。通过预审的基金会,将《基金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一式2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打印成纸质材料,与《基金会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2份)、《基金会2014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一式2份)及2014年度工作总结、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报告等材料(各一式1份),一并报送省民政厅,领取《年检受理通知书》。
(4)出具年检结论。省民政厅在受理年检纸质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基金会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个月内持《年检受理通知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结论印鉴。年检结果于5月31日前在山东社会组织网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全文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5)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对拟申请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4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其他社会组织可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6)年度检查结束后,拟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于6月30日前依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13〕18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具体名单8月底前予以公布。
社会组织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填报内容不准确的,省民政厅不予受理。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或行政办公支出超出规定比例的;
21.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符合公益性要求,存在侵害公众利益、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侵害受助人利益的;
22.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和使用公益捐赠财产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
23.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24.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5.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将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规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将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抽查。
    六、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年检工作实效。要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年检工作。各级社会组织党工委和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健全完善党建与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及时督促指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圆满完成年检工作任务。
各市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检范围、重点及时间安排。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汇总表分别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
    联系方式:
1. 年检咨询:0531-86116068(社会团体)
0531-86071685(民办非企业单位)
0531-86073069(基金会);
2. 党建咨询:0531-86905003;
3. 网上年检系统技术咨询:0531-86913826。
    
 
 
中共山东省委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