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山东省盐业改革发展专家咨询制度

发表时间:2016/10/17 13:50:4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精神,建立我省盐业创新发展智力支持系统,为监管机关、政府、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促进盐行业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2016年全体会员大会讨论研究决定建立山东省盐业改革发展专家咨询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省盐业协会重大决策制定的研讨,对拟出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拟出台的自律公约等重要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与省盐业协会的调研和理论研究,提出专家意见,就盐行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向监管机关、政府提出建议,营造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的氛围。

(三)对政府和监管部门出台的重大政策进行专家解读,发表意见,帮助会员和社会公众理解相关政策的实质,使政策顺畅的贯彻落地,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四)对政府、监管机关、会员提出的咨询需求提供服务。

(五)对影响较大的盐行业热点话题和负面新闻进行评论,正确引导舆情社论,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构成

(一)专家库覆盖宏观经济、金融、盐业、法律、化工、气象、媒体等学科领域,理论专家数量和实践专家数量以及年龄结构搭配合理。具体人员由监管机关、会员、高校或相关领域行业的协会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二)成员包括盐行业内专家、高校教授和相关行业的杰出人才,规模为 20人左右,专家规模可根据需要增减。

(三)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关心盐业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敬业合作精神;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以上职务,在就职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过2-3篇理论文章或学术成果;

4、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对盐行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有独到见解;

5、盐行业内专家应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和国内外盐业发展状况,有20 年及以上从业经历或相关工作经验;

6、身体健康,能够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委托咨询工作;

7、在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声誉、有特殊贡献或业务技能较强的,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实行聘任制,由省盐业协会根据建库需要和专家特长遴选人员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省盐业协会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省盐业协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五)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向省盐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批准后退出。专家退出后,省盐业协会可补充遴选其他专家。

三、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定期参加年会和受邀参加相关咨询会议等活动;

2、获得省盐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参加年会、专题研讨和课题调研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省盐业协会承担;

4、受邀参加咨询、研讨、调研期间享受200元/天的工作补贴。受邀撰写论文或报告的视情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二)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按规定如期参加年会,并就年会议题提出咨询报告或建议书;

2、接受省盐业协会的咨询,并提供咨询意见;

3、每年承担或参与一个调研课题,题目由省盐业协会指定或根据当时盐业市场发展现状自拟;

4、对政府和省盐业协会发布的重大决策进行专家解读,若出现重大负面舆论时,做正面宣传和引导;

5、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内容、过程和结果,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研究事项资料。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盐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解除聘任:

1、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2、连续两年无故不出席年会;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工作任务,影响咨询工作进行;

4、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工作或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工作;

5、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聘任。

四、工作程序

(一)省盐业协会每年组织专家召开一次年会,会议议题根据当时我省盐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拟定,省盐业协会应在会议召开的前15日,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专家。

(二)遇盐行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时,可召集部分专家召开专题研讨。

(三)对省盐业协会提出的有关政策解读和学术课题,咨询专家以个人名义发表前,须报省盐业协会同意,方可对外公布。

(四)省盐业协会负责将咨询专家参与的政策解读、学术课题、评论等集结出版,供业内外交流。

五、经费管理

(一)专家咨询费、开展工作等费用由会费解决。

(二)会员单位需要启动专家库提供服务的,费用自理。

六、本制度由省盐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